这是历史性的跨越--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本次全国人代会上又一次修正。
国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部关系到人的自由、权利与生命的程序法,在2012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将再次被注入新的活力--
今天(3月9日),修改刑诉法走到了新的重要节点。刑诉法发展的历史,是国家法制文明进步的历史。刑事诉讼立法彰显人权保障理念,推动中国法制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依法治国引向深入。
程序--蕴含公平与正义;程序法--捍卫公平与正义的规则。
“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
1979年--“拨乱反正”的关键之年,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诞生之年。
那是一个急需确立规则让社会恢复秩序的年代。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回忆当初制定这部法律时的背景--十年动乱期间,随便抓人,刑讯逼供,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
制定刑诉法就是为了打击犯罪,防止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情况发生。秉持这一指导思想,法律制定者夜以继日投入到立法工作中,还会同有关政法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就立法当中的问题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诉法等7部法律。重整社会秩序,终于有了可供执行的规则。
顾昂然说,当时起草刑事诉讼法,是要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而过去我们强调实质问题,不大讲程序。因此总结“文革”的教训--“一是不放纵坏人,一是不冤枉好人”,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这部法律的制定。
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虽然当时“人权”这个概念不为很多人所知,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清晰体现: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委托律师等辩护;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结束动乱,人心思法、人心思治。当年的立法者中很多人受到了“文革”的迫害,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尤其重视。
最早的刑诉法草案的任务主要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后来改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并增加重要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草案中把“搜集”证据改为“收集”。顾昂然说,“文革”中往往首先定框框再去搜集证据,是主观的,而“收集”是客观的,是把客观事实“收集”起来。同时也不是只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
顾昂然说,“文革”结束,社会需要回归正常秩序,国家工作的着重点要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加紧出台包括刑诉法在内的一批法律,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大家可以遵循的制度规则是当务之急。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
据顾昂然介绍,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修改。
“比如很多新型经济犯罪的出现;跨省市流窜作案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犯罪增加;律师队伍不断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等,都需要刑诉法做出修改完善。”顾昂然说。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法制原则不相适应的问题。耄耋之年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是刑诉法两次修法的核心专家。他回忆说:“改革开放不久,我陪着国外参观团到北京一个法院观看开庭审案。‘这是军事法庭吗?’外国人突然发问。原来,我们法官身上穿的不是现在的黑色法袍,而是类似军装的服装,头上还戴着‘大盖帽’。”
不仅是服装外观,当时的庭审方式也是“纠问式诉讼”,存在“先定后审”的问题。检察院起诉后,首先由法院预先审查,认为定罪没有太大问题时,才会开庭。法庭上不是控辩双方举证,而是法官直接讯问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申辩自己无罪,法官会说他“不老实”。
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巨变,为修法者提供了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机会。陈光中说:“第一次修法前,我们考察了意大利改革刑事诉讼的制度,他们的庭审改革吸收了英美国家的‘对抗式诉讼’。意大利一位专家说--‘不改不行,保障人权是世界潮流。’”
1996年对刑诉法首次修改,大胆吸收了先进经验和做法。修法向着保障人权、更加公正迈进: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改革死刑执行方式;增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吸收“对抗式诉讼”,改革一审审判方式,法官居间裁判,当事人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
这次修法在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手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立案管辖、庭审活动等诸多方面,作了重要补充修改。陈光中认为,第一次修改刑诉法是成功的,并且为以后的修法积累了有益经验。比如,注意惩治犯罪,同时也注重保护人权,努力做到两者的统一;在立足国情的同时,也吸收国外的实践成果。
社会快速变迁,实践持续发展,立法不断演进。历史的脚步走入2011年,刑诉法开始进行第二次“大修”。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他介绍,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司法实践对进一步修改完善刑诉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法律的修改完善也得益于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陈卫东说。
近年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诉法的相关议案,司法机关也不断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诉法,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刑诉法修改和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毋庸讳言,近些年曝光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也暴露出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问题。
正因如此,本次修法发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强音。
面对讯问可以保持沉默。陈卫东介绍,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是宣示性的,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又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制度,这都将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看到法律不断进步完善,陈光中十分兴奋,如同眼见自己的孩子正在茁壮成长。“这部法律从最初的164条,增加到225条,这次修改正在向300条迈进。条文增加与细化,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更加严密,可以使‘保障人权’的理念在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中得以落实。”
陈卫东内心也充满喜悦与期盼:“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这是宪法精神最直接的贯彻。”
宪法保障人权原则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得如此具体--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的法条增修,都有集中体现。
如今,人权保障的诉讼程序改革已提上日程。“我特别希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将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陈光中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指引我们缔造公平正义的制度自强不息……
刑诉法的制定修改完善,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缩影。
“这次修改刑诉法,从立案到执行程序,涉及很多诉讼的重要环节。”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刑事诉讼活动的后一个权力制约前面的权力,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
徐显明说,当侦查机关认为是犯罪的时候,就要让检察机关审查,制约侦查权。检察机关批准以后,提起公诉,还要通过审判机关才能定罪。审判权的目的就是要对检察权进行制约。一审法院也有可能犯错,所以又设计了二审,让上级法院制约前面的审判。
陈卫东说:“从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可以看出,我们从强调打击犯罪发展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状况,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在新的历史时期,这对推动中国法治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解放思想,开门立法。刑诉法的修改广为社会所知,并广纳各界意见。2011年8月,互联网上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意见,收到的意见达8万多条。“没想到一部如此专业的法律,大家能提出这么多意见建议,还对法条的个别字句都锱铢必较。科技的进步,让立法机关开放性地吸收各种观点和意见成为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
陈光中说,“立法既要前进又不能超越实际。所以刑诉法的修改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还要不断完善、不断与时俱进,越往后任务也越艰巨。”
三十年,我们铭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光辉字句,铭刻于庄严的共和国法律之上;
三十年,我们呼唤--法律在实践中迸发力量,促进中国法制文明进步,把依法治国推向更高境界……